|
遮挡车牌,交警上前拍照,反被车主殴打致轻伤一级。此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乐新(化名)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2012年10月23日,修水县太阳升交警中队民警们在太阳升镇梁口加油站处理一交通事故时,发现旁边一辆白色本田汽车用迷彩布遮挡车牌,民警李栋(化名)上前对该车进行拍照并取下迷彩布。被告人乐新(该车车主)即上前阻止,并动手将民警李栋打倒在地。逃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另查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新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乐新归案后,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