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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划转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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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4-21 13:4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划转工作问题解答

  A.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划转工作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答: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划转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等资产的分布、使用、收益、损耗等情况,整合资源,盘活资产,规范营运,加强监管,有效破解我县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融资难题,确保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资产管理。近年来,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政府非税收入总量增长较快,管理也不断规范。但在纪检、监察、审计以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基础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资产使用效率低,存在着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活动的管理弱化,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规范,门店经营中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公开拍租,资产流失比较严重,有的甚至擅自转移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少单位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必须对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第二,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预算改革。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加快实行部门综合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资金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范性、科学性,直接决定了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有关数据资料,是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既是加强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的客观需要,也是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有效手段。第三,有利于摸清单位资产家底,增进管理效益。通过资产清查,可以对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的“家底”,摸清资产管理的“家底”,摸清资产收益的“家底”。找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B.清查分哪几个阶段?

  答:共分四个阶段。一是组建机构阶段。成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清查和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清查和划转工作办公室(简称“县清查办”,下同)。二是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并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资产清查阶段。首先,单位自查。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等资产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权属证件、资料不齐的,必须补办资料、补齐证件。自查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县清查办。其次,统一核查。由县清查办组织,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自查资料,分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核实后予以验收确认。四是资产划转阶段。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等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土地已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过户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土地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办证相关资料,直接登记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C.清查要把握哪两个时间节点?

  答:要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是2012年12月31日,即资产清查基准日。各单位的资产产权归属和资产用途均以此清查基准日为界限来确定,所有现场清查数据都要倒推至这个基准日。另一个时间节点是2013年5月31日,即资产划转日。在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分类,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类分批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划转至修水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D.清查应做到哪六不准?

  答:必须做到六个不准。即在资产清查统一管理期间,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变更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不准擅自采取对外投资、转让、变卖、出租、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不准用国有资产抵押借贷和对外担保;不准以任何理由瞒报、拒交国有资产;不准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或必须接受监管的各项收入;不准用国有资产收入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将费用缺口转移到国有资产上。

  E.清查的主要特点和范围?

  答:这次资产清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等资产的清查。清查和划转的资产主要指办公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土地,包括出租的店面、宾馆、酒店、招待所、厂房、仓库、停车场和闲置的房产、土地等资产。

  F.清查应遵循哪几个原则?

  答: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两权分离原则。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等资产清查核实后,其所有权变更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使用权仍由原单位负责。二是同步实施原则。划转资产与移交资产实物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出租协议、设计图纸、报建手续等同步进行的原则。三是收益不变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房屋等资产产权变更后,其受益按“原利益不变、超收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租赁期内由原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合同到期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产权单位共同向社会公开进行拍租,拍租后仍由原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G.清查应明确哪几项内容?

  答:主要明确五项内容:
    ①基本情况清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性质、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②帐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基本帐务情况、租赁承包等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帐务清理要达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确保单位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③资产状况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使用状况、房产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等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和查实。
    ④产权界定。包括界定资产权属和确定经营性资产两项工作。首先是界定资产权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权属,分以下五种情况予以界定:
   
  一是由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的,依法依规确定权属。
  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次清查之前,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划转给下属单位,如划转行为经县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划转行为未经审批同意,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仍界定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是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现主管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新下属单位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界定,依法依规界定。
  五是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按规定处理。
   
  其次是确定经营性资产。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八个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是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二是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三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的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四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五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六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七是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八是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⑤资产划转和移接交。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的时间向县国资局进行划转。具体按以下八种情况分类划转移交。
  一是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二是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向县清查办申报。县清查办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办法。
  三是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四是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五是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六是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须如实自查并向县清查办申报,县清查办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移交办法。七是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八是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县清查办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县清查办负责派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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