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增多:名单易开,想抓不易 近日,很多媒体转载了“中国已向美方开出逾1000人贪官外逃名单”这样一条消息。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以前对“外逃贪官”的构成和犯罪方式是存在误解的,认为是那些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政府官员,受贿贪腐太多,不得不逃。倒是近年的反腐风暴,让“外逃贪官”回到了原本我们以为的定义。然而,名单易开,想抓不易。
以前总说的贪官外逃,主指挪用、侵占类国企老总,受贿类较少虽然这些外逃的主角都叫“贪官”,但多数并不是真正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政府官员从外逃主体来看,虽然他们都被叫做“贪官”,但实际上真正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政府官员并不占多数,大部分还是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中,担任主要领导,或经营、保管国有资产的部门负责人。这些人大都具有直接管理、使用资金的职权。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为首例押回的外逃贪官
例如,这些年发生在金融系统的广东开平中行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案件,黑龙江高山案件等。这些外逃人员普遍具有较高学历和外语能力,都有一定的海外生活能力,能够很快适应在国外的生活。 国企领导等类官员受贿机会相对官员少但挪用公款机会多,更容易被发现,所以得跑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官员少跑而类官员多跑的原因。因为从外逃人员的犯罪性质看,多数外逃贪官涉嫌犯罪的性质都是挪用公款等侵占公共财产的职务犯罪。相对而言,受贿等贿赂型案件不占多数。 原上海市华申电力核电公司总经理杨忠万,因职务侵占罪出逃国外7年
简单说来,就是官员在国内受贿,没有那么容易被发现(现在一些媒体都在说国内当官不易,实际上因受贿案发的官员比例在总量上看来还是很小),而侵占、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捂不了多久的,只能打一个时间差,一段时间后,很容易被发现,所以需要逃亡海外。 同时,相对政府官员来讲,国家对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控制要宽松得多,他们也就有更多的机会潜逃出境。 但在国内反腐压力下,受贿类政府官员外逃现象开始冒头所谓“开出1000人贪官外逃名单”是08年的消息,社科院分析官员外逃会变得更加频繁最近,关于“中国贪官末日来临”的 新闻有不少,先是瑞士银行要主动交出外国人的账户资料的新闻,被解读出中国官员末日将临;昨日,各大媒体又纷纷转载《环球时报》消息,称“中国已向美方开出逾1000人贪官外逃名单”,也让很多网友觉得这是美国“要帮忙捉拿中国贪官”。 实际上,所谓“1000人贪官外逃名单”,并不是最新的消息。早在6年前的2008年,“两许”(中行开平案主犯许超凡、许国俊 )在美国被定有罪时,美国加州警方就曾透露,中国反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列出了“中国贪官外逃名单”,1000多人榜上有名。 如今6年过去了,官员外逃是得到了扼制还是持续火热呢?具体的数据我们很难得到,但是社科院在今年2月发布了2014年《法治蓝皮书》,蓝皮书表示,“2014年,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可能加剧,特别是前期已经有关系人和资金在境外的公职人员外逃风险增大。” 蓝皮书认为原因在于,在近些年开始的高压之下,腐败公职人员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受贿不再变得那么隐蔽,因为受贿不隐蔽,所以就存在资金需要转移的迫切需求,这个时候可能原本想不到要出逃的官员,也可能学那些职务犯罪后侵占财产的类官员,想出一个出逃海外的计划。 从数据看,受贿类官员外逃呈现趋势,政府重视程度也大大提高被抓获的潜逃贪官的具体数字,一直没有定论,目前被广泛引用的一个数据是:自1998年至2008年4月,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贪官300多人,其中07年一年,因涉及经济犯罪被成功抓回的外逃贪官达56人(基本从东南亚国家被抓回)。10年内抓了300多人,这样的效率确实不高。 而根据最新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去年10月曾披露,在之前的五年多里(2008年至2013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里不仅包涵了国企老总贪污、挪用类外逃贪官,也包括了国家机关政府官员受贿类的外逃贪官,从总量上来看,确实增多不少,也能反映这方面政府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 尽管政府更重视,但 “绝杀”官员海外逃路依然还有不少制约引渡,方式最正规但对发达国家很难奏效2000年8月,我国从蒙古将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引渡回国;2002年4月,从俄罗斯将涉嫌贪污罪的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王德宝引渡回国;2002年12月,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满雄引渡回国;2009年6月,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 陈满雄共计挪用公款四个多亿,最终被从泰国引渡。
可以说,在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途径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规的方法。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引渡却又是很难奏效的。一方面,至2013年5月,只与36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而且限于周边国家,与美、欧、澳等发达国家签约极其有限,“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 另一方面,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有异议,以及在双重犯罪原则(在两国法律中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和赃款分成(对协助国的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认识也不一致。所以,引渡的效果极其有限。 作为全世界极少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我国在打击外逃贪官时面临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的司法制度,这也构成引渡外逃贪官的主要障碍。 非法移民遣返,作为不具备引渡条件的替代方式,仅限于个案合作非法移民遣返也是缉捕外逃贪官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是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引渡是在两国之间进行的刑事司法合作,非法移民遣返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出入境法或移民法,针对非法移民所进行的一种单向的刑事或行政诉讼。 所谓遣返,就是指借助他国移民法上的非法移民处理程序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驱逐出境。与引渡相比,遣返属于个案合作,其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他国主管机关对特定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言,外逃贪官由于在国内所任公职的缘故,通常在外逃之前不太可能取得目的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因而,他们往往会借助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个人资产等相关材料,或称难民、受到“政治迫害”等手段申请合法居留身份。 被请求国除了审查被遣返人是否构成非法移民外,往往还会考虑被遣返人在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诉。在一波三折的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当局就是这样考虑的。据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赖昌星案件庭审的教授杨诚介绍,当时加拿大当局与赖昌星双方质证的核心问题,不是赖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加拿大的法律,而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赖昌星遣返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 逃亡11年的赖昌星于2011年被加拿大遣返
所以,尽管在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完成对赖昌星回国不存在生命危险的风险评估,并决定了遣返日期后,但加拿大联邦法院又以移民部缺乏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受酷刑的评估为由,裁定暂缓遣返。2007年8月,加拿大移民部不得不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风险。 关于遣返赖昌星的谈判,始终没有结果。直到我国做出退让,承诺赖昌星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不人道对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等,这一问题的解决才有了进展。从2000年加方向他下达离境令,至2011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我们从中不难看出遣返之难。 劝返,这可能只是对孤注一掷的人的无聊说教有媒体转述过这样一种说法,意思是对外逃贪官而言,逃亡其实是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浪迹天涯,日子并不好过,“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亲人不得相见,恐惧无所遁形。”于是最高检“把握了外逃官员的这一特点,首创了劝返模式”,即贪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劝其回国。 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被当作成功劝返的典型
要知道,拖家带口不顾一切逃亡海外的贪官,那都是孤注一掷的,准备彻底和中国决绝,你去说几句,就能扭转他们的态度? 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经常被拿来当作劝返成功案例。但若回归当时的背景,可以发现与其说这是说教成功,不如说是胡星走投无路:办案人员向新加坡警方提供胡星在国内涉嫌重大受贿犯罪的证据,取得了新加坡警方的理解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胡星在英国、中国香港等地被拒绝入境,迫使其在新加坡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结语
反腐不利的时代,受贿就更加隐蔽,转移财产的需求就不那么迫切,而加强反腐,势必会促发一些官员跑路的欲望,这方面是不得不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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