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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纪字[2015]3号
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2013]3l号令)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纠正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紧急通知》(九纪字[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各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时间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二、自查自纠范围
从2013年1月起,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违规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直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2、借服务项目之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
13、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宣传到位。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立即整改并清退收回。对违规问题不认真纠正、甚至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本通知下发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自觉停止各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有关部门和单位如有确需发放补贴的特殊情形,须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发放。
4、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无法清退收回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5、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5年2月5目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县监察局。
中共修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修水县委组织部
修水县监察局 修水县财政局
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修水县审计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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