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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借用他人证件贷款 出借人被判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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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5-10-21 00:0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为数不少。其中借用他人证件去银行办理贷款,到期不还往往引起纠纷。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出借人被告祝某归还原告修水县某商业银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2012年12月26日,被告祝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修水县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约定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20%确定。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被告祝某辩称,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被张某借去在银行贷款,并被张某叫去在银行签的字,钱由张某拿走并使用,我没有义务归还该笔借款本息。被告就其辩称申请了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当庭作证称,2012年12月我借祝某的户口本并告之以其名义到银行贷款,祝某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由我所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祝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祝某辩称此借款系张某所借应由其承担,因借款为谁所用系被告祝某与张某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办理借贷手续时确有不完善之处,但借款合同及借款申请书上被告祝某确认系其本人签名,原告也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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