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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前夫生前欠债3万元 作为共同债务前妻需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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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5-11-19 16:4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夫因喝农药死亡,前妻却收到法院的传票称其前夫生前还欠别人3万元的借款,现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自己偿还这笔债务,自己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怎会负有偿还义务呢?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黄某借款2万元。

  2012年8月24日,冷某与王某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6月9日,冷某向黄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收条。2015年5月11日,冷某与王某自愿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6月8日,冷某因急性农药中毒,经修水县古市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黄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对此借款并毫不知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人不负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与冷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王某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除其偿还借款的责任,若其无法证明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九江市法院 朱卫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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