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修水“起航财富”大骗局 小编以案说法为你详解网络传销的手法、历程 修水县公安局
这是一个利用网络实施传销诈骗的典型案件。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犯罪嫌疑人王某敏利用“起航财富”这个网络理财平台,通过虚假宣传及高额返利等方式,不断诱骗下线会员参与“起航财富”项目,发展下线会员已超过5层,会员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接下来小编就以“起航财富”网络传销案为例,为你详解网络传销的历程和主要诈骗手段,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起航财富"组织架构 犯罪嫌疑人王某敏今年46岁,曾当过村主任、干过保险、从事过个体户,可谓阅历丰富,是“起航财富”的负责人。其通过工商注册“修水县民生起航信息服务中心”为幌子,租用民房设立“起航财富”工作室,花费20万从河南省驻马店市裴某东处购买“起航财富”网站及运行系统,并由裴某东负责网站后台维护,纠结骨干成员陈某莲、徐某燕、梁某琴等人负责工作室日常运转,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却干着传销行骗的勾当。
图为“起航财富”公告
“起航财富”运作模式 “起航财富”以互联网理财项目为诱饵,在网上建立网站,通过注册的账户进行投注。每份投注额为1500元,每份投注每月可返利450元,每份投注共可连续返利6个月,返满6个月后出局,每人最多可以投资10份。投注人注册成功之后,每天账户上就会得到16.7个电子币,1个电子币兑换成现金是1元人民币,一个月能返到500个电子币,但由电子币兑换现金要交10%的风险保证金,这样一来,兑换到手的现金就是450元,这也就是"起航财富"宣传的“交1500元,每月可得450元”的由来。并且投资人每成功发展一单下线可获得180元的推荐奖和1.67元每天(双休日除外)的领导奖,领导奖最多可拿8层。
“起航财富”的危害 经查,在王某敏等人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起航财富”发展会员涉及修水县城和数个周边乡镇。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起航财富”发展下线会员已超过5层,会员人数众多,签单数千份,涉案金额巨大。
“起航财富”的覆灭
2015年12月9日至22日,修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多人报案,报案人均称自己是“起航财富”投资人,项目老板王某敏等人外逃下落不明。鉴于案情重大,修水县公安局由经侦大队牵头,从刑侦、治安、情报和义宁、竹坪派出所等单位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通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2016年1月24日,专案组民警在河南驻马店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裴某东、王某敏、梁某琴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连迫于压力已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一名同案犯徐某燕在逃。
【涨知识】传销模式 出现三大新趋势 A、从实物传销,到“纯资本运作” 时间倒退20年,人们说起传销,大多是一些洗发水、化妆品之类的实物,但随着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如今传销已变成一种看不见的“资金流”。 从卖实物到纯资本运作,这是近年来传销最大的变化和显著特点。所谓“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就是抛弃实体商品,纯粹进行钱骗钱的圈钱活动。那么,资本运作什么呢?需要一个载体,于是传销人员发明了各种“概念”,或者是一个个“项目”。比如打着“阳光工程”、“1040工程”、“北部湾开发”、“幸福家园”等旗号,谎称国家、政府暗中支持,炒作“资本运作”的虚拟概念,通过蛊惑、拉拢新人加入。
B、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控制思想 如果说,从实物到纯资本运作是近年来传销在模式上的根本变化,那么,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控制思想和精神,则是传销在具体操作上的又一大“蜕变”。 不少人说起传销,第一反应就是控制人身自由,不过近年来,这种原始的操作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如今,通过“洗脑”的方式,控制参与人的思想和精神,已成为传销新趋势。思想被控制了,比人身自由被控制更可怕。
C、从群居传销,到网络传销 一同“洗脑”,一同“磨砺”,这是传统传销的样本。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群居式的传销也悄然转型,变成了网络传销。 以修水公安查处的这起“起航财富”为例,这伙人通过发展会员下线,构建起一种金字塔式的网络传销新方式。此外,一些返利网站的新兴发展,也在推动传销从传统走向互联网。
传销主要欺骗手段 1、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 2、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宣扬对多数人而言不可实现的经营模式; 3、电话邀约,编造谎言进行诱骗,如用在某地承包工程、食堂,或组织外地旅游等谎言进行欺骗。
传销“洗脑”三步骤 1、热情接待参与人,营造欢乐氛围; 2、聊天中灌输“成功学”,让每个参与人激情膨胀; 3、磨砺意志,组织“晨练”站军姿,甚至打出“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的口号。
【提醒】
举报传销犯罪拨110或12315 打击传销、抵制传销行为,需要人人参与。市民如发现传销行为,要及时拨打110或12315举报。
法律链接: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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