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53|回复: 0

关于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的紧急公告

[复制链接]
wolong 发表于 2016-3-29 16: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的紧急公告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修水,现就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全面禁止烧荒、烧田坎、乱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6条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2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做到文明祭扫,上坟不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6条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2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村)在进乡镇、进村、进山主要路口设立检查哨卡,严查携带香纸、鞭炮、打火机等易燃、火种物品进山,凡携带香纸、鞭炮、油烛、打火机等物品进山的一律收缴代管,凡不配合检查,拒交易燃、火种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防碍执行公务有关规定处罚。

  4、全县全体***员、各级各单位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家属坚决做到示范带头,文明祭扫,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规依法从严追责和处罚。

  5、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各乡镇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管,凡领导不重视、宣传教育不力造成后果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外,同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6、凡进入我县清明祭扫的来客来宾和返乡人员,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修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3-29 16:34 , Processed in 0.121007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