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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查处并通报10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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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6-7-11 20:2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部署要求,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深入开展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去年以来共严肃查处“微腐败”案件36起。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形成震慑作用,现选取其中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黄坳乡国土规划所原所长刘招富贪污土地补偿款案。黄坳乡国土规划所原所长刘招富,在2006年至2011年担任庙岭乡庙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庙岭乡政府负责大广高速公路庙岭村路段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便利,采取假借朱某、余某等五人领取征地补偿款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等方法贪污征地补偿款4.428万元。2015年4月23日,县法院判决刘招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刘招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漫江乡杜市村党支部原书记周长根乱收费案。周长根在担任漫江乡杜市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将免收农村低保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的优抚政策执行到位。2011年至2013年度,共计收取低保户合作医疗费约1.6万元,上交乡协管办。乡协管办将资金返还村委会后,该村没有将此款退回各低保户,而是将此款开具收据收取入账。对此,周长根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9月漫江乡纪委决定给予周长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太阳升镇蚕桑站原站长曾献明贪污案。曾献明在2006年至2013年担任太阳升镇坪段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采取重复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0.56万元、采取假借他人名义报账的方法侵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费用0.219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用、转让该村潭头洲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70000元,其个人分得175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管辖的范围内,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15年11月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曾献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上交县财政。

  4、路口乡敬老院院长丁永健套取低保补助款案。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丁永健利用乡民政所评定低保户机会,将多个院民申报为低保对象,套取低保资金用于敬老院生活开支。三年共计套取低保补助款5.772万元。对此,丁永健身为路口乡敬老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路口乡民政所所长丁治国监管不力,负有领导责任。2015年11月路口乡纪委给予丁永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纪委对民政所所长丁治国诫勉谈话。

  5、古市镇河桥村党支部原书记岳美现、矮岭村村委会原主任张艳华挪用公款案。2013年下半年,古市镇政府经申报批准,在矮岭村周家山建农民集中建房点。委托张艳华代收代管矮岭村周家山农民集中建房点建房户的建房配套资金。何桥村原书记岳美现收购蚕茧急需周转资金,获悉张艳华手中代管该资金,便向张艳华提出借用该资金。2014年8月7日,张艳华擅自将代收的15万元建房配套资金借给岳美现用于营利活动。2015年10月26日,县法院判决岳美现、张艳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张艳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岳美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岳美现、张艳华二人开除党籍处分。

  6、马坳镇梧坪村卫生所所长姚平虚报套取新农合统筹资金案。2014年,姚平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假借本村涂某、陈某等61户农户的名义,虚开处方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0.46万元。后县农医局、县新农合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对姚平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的行为给予了全县通报,姚平按期退还违规所得0.46万元。2015年11月马坳镇纪委决定给予姚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庙岭乡小山口村村委会原主任陈景水贪污国家专项扶贫资金、侵占集体财产案。2011年至2015年,陈景水任庙岭乡小山口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担任村主任兼出纳的便利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5.41万元,侵占集体财产7万元。2015年12月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景水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12.41万元上交财政,并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渣津镇畜牧水产站原站长杨小兵套取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水产救灾款案。2011年至2013年,杨小兵在主持渣津镇畜牧水产站工作及任站长期间,违反规定,采取虚报能繁母猪数量的手段,套取能繁母猪补贴资金38080元、截留县局下拨的水产救灾款11000元,用于渣津镇畜牧水产站工作费用和发放站内聘用员工的差额财政工资,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2016年2月26日,县监察局给予杨小兵行政记过处分。

  9、新湾乡小流村党支部原书记刘余华侵占低保户新农合自筹资金案。2011年至2014年,刘余华在担任新湾乡小流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应退回给低保户的新农合自筹资金7350元。2016年2月26日,县纪委决定给予刘余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上衫乡敬老院原院长朱林甫套取低保金案。2012年至2015年,朱林甫在担任上衫乡敬老院院长期间借用院民吴某、冷某、樊某等五保户的名义,虚报套取低保金共计70318元,其中59400元用于发放本乡农村保洁员工资和弥补敬老院经费开支,10918元用于敬老院日常开支。2016年6月13日,县纪委决定给予朱林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不收敛、不收手,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通报的典型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委(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将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解决基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农村“三资”方面存在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办事不公、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腐化堕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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